(1918年6月15日)
(1)给中央纺织工业委员会亚麻处贷款5000万卢布。
(2)责成粮食人民委员部和军事人民委员部在3天内提出关于它们欠中央纺织工业委员会的款项的准确材料。
(3)责成亚麻处在同一期限内向所有欠该处款项的人民委员部提出账单。账上款项在收到中央纺织工业委员会提出采购原料请求单时随时以现金支付。
(4)成立一个委员会紧急审查中央纺织工业委员会亚麻处的预算、资料及公文处理情况,并向人民委员会提出报告。
财政、国家监察、粮食等人民委员部各派1名代表参加这个委员会。责成兰德尔同志负责召集。限期3天完成,从6月17日星期一算起。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399页
注释: